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嘉簡附民字第52號
- 原告
- 吳玉婷
- 被告
- 吳木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嘉簡字第1242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吳玉婷對本院106年度嘉簡字第1242號,被告吳木川竊盜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