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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安訴字第1號

業務過失致死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林坤志黃鏡芳李秋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勞安訴字第1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亞南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江陳碧玉
被告
江啟東
選任辯護人
林春發律師
被告
江明展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36號、106年度偵字第49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不論該自白是否於法院訊問時所為,如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即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及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三人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三人於審判中業已自白犯罪,揆諸全案卷證,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李秋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安訴字第1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過失致死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