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安訴字第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勞安訴字第1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亞南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江陳碧玉
- 被告
- 江啟東
- 選任辯護人
- 林春發律師
- 被告
- 江明展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36號、106年度偵字第49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不論該自白是否於法院訊問時所為,如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即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及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三人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三人於審判中業已自白犯罪,揆諸全案卷證,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