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官卓春慧、鄭諺霓、林家賢
- 法定代理人古双桂、小幡勇二、洪瑞麟
- 被告臺灣喜佳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灣兄弟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華南洪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永田、沈素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8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臺灣喜佳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古双桂 代 理 人 林嫦芬律師 被 告 台灣兄弟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小幡勇二 代 理 人 溫啟仁律師 被 告 新華南洪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洪瑞麟 被 告 黃永田 選任辯護人 林嫦芬律師 被 告 沈素銘 選任辯護人 溫啟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合議庭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臺灣喜佳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兄弟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華南洪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洪瑞麟、黃永田、沈素銘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6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鄭諺霓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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