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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5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康敏郎黃美綾沈芳伃

原告
蔣宜勳
法定代理人
馮惠吟
被告
楊政錡

田文翰

劉巧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被告」欄位部分,應增列「被告劉巧伶 住嘉義縣○○市○○街00巷00號7樓2」。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國112年6月21日公布增訂之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為楊政錡、田文翰、劉巧伶,此有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聲請狀及刑事附帶民事變更聲明狀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於111年7月20日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漏列被告劉巧伶,爰依法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黃美綾

          法 官 沈芳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5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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