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61號
- 聲請人
- 即告訴人
- 吳俊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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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本院110年度聲判字第15號交付審判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刑事聲請法官迴避狀所載。
二、當事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法官迴避:二、法官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若案件已為裁判之宣告,則該案件已無應為之行為,即無聲請法官迴避之實益。是刑事訴訟法設計法官迴避制度之目的,乃係為保持裁判之公正或訴訟制度之完整,故聲請法官迴避,解釋上其提出之時期,至遲當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否則即失卻迴避制度設立之意義。換言之,聲請法官迴避,應以其案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倘該案件已終結,不再繫屬於管轄之法院,即不得聲請該法官迴避(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4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案聲請人即告訴人吳俊鋐於民國110年8月10日,以承審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之事由,具狀對本院110年度聲判字第15號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惟該案件業經本院於110年7月19日裁定聲請駁回,此有聲請法官迴避狀及該裁定等件在卷可稽,是該案件已於110年7月19日終結,脫離本院繫屬,聲請人再對該案件聲請法官迴避,已無實益,從而,本案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