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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73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仁智陳威憲林家賢

原告
李陳春玉
訴訟代理人
王振名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瑋哲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君毓律師
被告
林瑲融
被告
連晏輝
被告
嘉義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鍾育霖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朴交簡字第250號(原案號:112年度交易字第25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陳威憲

法 官 林家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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