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6號
- 原告
- 朱秀芳
- 被告
- 陳建閔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一年度金訴字第三八七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朱秀芳對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87號,被告陳建閔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