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94號
- 原告
- 陳海英
- 被告
- 黃丞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51號竊盜案件,經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陳海英對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51號被告黃丞宏被訴竊盜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