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43號
- 原告
- 馬瑞年
- 被告
- 陳氏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435號傷害案件,經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馬瑞年對本院112年度易字第435號被告陳氏柔被訴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