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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6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王慧娟洪舒萍余珈瑢

原告
朱秀芳
被告
陳建閔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一年度金訴字第三八七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朱秀芳對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87號,被告陳建閔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洪舒萍

          法 官 余珈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6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