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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嘉交簡字第586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沈芳伃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晉茂根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所載被告之姓名「呂炯明」,均應更正為「晉茂根」。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均將被告之姓名誤載為「呂炯明」,然此誤載顯不影響於其同一性、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而僅屬文字誤寫,爰依上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沈芳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嘉交簡字第586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