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嘉交簡字第586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晉茂根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所載被告之姓名「呂炯明」,均應更正為「晉茂根」。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均將被告之姓名誤載為「呂炯明」,然此誤載顯不影響於其同一性、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而僅屬文字誤寫,爰依上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