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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2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吳育汝粘柏富鄭富佑

原告
劉雅佩
被告
陳宏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6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劉雅佩對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61號,被告陳宏政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粘柏富

法 官 鄭富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42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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