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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43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張志偉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皓丞

上列被告因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編號2宣告刑欄「有期徒刑3年7月判16次......有期徒刑4年2月判2次」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3年7月判17次......有期徒刑4年2月判1次」。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編號2宣告刑欄「有期徒刑3年7月判16次......有期徒刑4年2月判2次」之記載應為「有期徒刑3年7月判17次......有期徒刑4年2月判1次」之誤載,且上開誤載之更正並不影響全案違反商業會計法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法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志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743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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