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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7號

妨害秩序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林正雄李紹嘉翁碧玲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何明諺

張育銘

李坤達

胡誌中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少連偵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妨害秩序等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何明諺、張育銘、李坤達、胡誌中等4人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何明諺等4人就妨害秩序等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至於被告何明諺另被訴傷害部分,業經撤回告訴,由本院另行處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李紹嘉

                  法 官 翁碧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17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秩序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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