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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81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張志偉柯權洲何啓榮

原告
許瑞玲
被告
葉俍宏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6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許瑞玲於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695號被告葉俍宏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柯權洲

                  法 官 何啓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涵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481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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