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51號
- 原告
- 詹麗選
- 訴訟代理人
- 林金宏
- 被告
- 陳德滄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交訴字第103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51號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交訴字第103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