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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嘉簡字第676號

違反公司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王品惠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白麗纓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75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白麗纓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翌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公司法第9 條規定,固於民國107 年8 月1 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1月1 日施行,惟該條第1 項之規定未修正,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下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罪及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法第214 條規定,固於108 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7日施行,惟此僅係將貨幣單位修正為新臺幣,即罰金數額予以明確化,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下同】。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會計師遂行上開犯行,為間接正犯。又基於完成公司設立登記之單一目的,未繳納股款並利用不知情會計師提出不實資料,使承辦公務員登載不實,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斷。

㈡審酌被告明知公司設立登記應向股東實際收足股款,復利用不知情會計師以虛偽文件等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並經核准,不僅影響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公司之財務健全,容易使他人誤信公司具有充足資產,增加交易相對人之交易風險,有害於經濟秩序之穩定;惟念被告坦承知錯,幸未造成他人實際損害,因創業時購置不動產用途致資金不足,之後業已補足股款、穩定營運,綜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股款金額情節,暨被告年逾5 旬、智識程度、經濟與生活狀況(參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所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末按刑罰之目的固有處罰行為人之意義,惟依現今通行之概念係重在教育,並非重在懲罰。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坦承犯行知己過錯,並未造成任何實害,信被告經此偵、審教訓,理當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足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之規定依序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又為使被告知所警惕,確實記取教訓,考量以上情節,爰命其應於本判決確定後1 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0萬元,俾使知曉犯罪行為所生之危害,戒慎並預防再犯。又如有違反上述負擔而情節重大者,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得為撤銷緩刑宣告之事實,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侯德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王品惠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
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
,公司負責人各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
萬元以上250 萬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
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嘉簡字第676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公司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