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7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何明諺
張育銘
李坤達
胡誌中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少連偵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妨害秩序等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何明諺、張育銘、李坤達、胡誌中等4人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何明諺等4人就妨害秩序等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至於被告何明諺另被訴傷害部分,業經撤回告訴,由本院另行處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