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81號
- 原告
- 許瑞玲
- 被告
- 葉俍宏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6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許瑞玲於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695號被告葉俍宏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