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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嘉交簡字第1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陳劭宇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玉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速偵字第10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玉玫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黃玉玫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爰審酌被告於不能正常操控車輛之情形,而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時,仍駕駛普通重型機車上路,無視於公眾安全,酒精濃度測定值每公升0.72毫克,並參酌其於警詢時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及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素行,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睿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
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
訴處分確定,於10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1098號
  被   告 黃玉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玉玫於民國114年12月7日20時許,在嘉義市○區○○街00號6
    樓之5居所內飲用威士忌酒後,基於違背安全駕駛之犯意,
    於翌(8)日5時1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上路。嗣當其騎車行經嘉義市西區友愛路與興達路口時,
    因未行駛於規定車道而被警攔查,在警方對其盤查過程中主
    動方坦承有酒後騎車之情,警遂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檢測,於
    同日5時22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72
    毫克。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玉玫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
    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嘉義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
    移置保管車輛收據影本、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詢駕駛資
    料結果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在卷可佐,被告犯嫌已可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是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檢 察 官 陳 睿 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王 貴 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5年度嘉交簡字第1號於民國 115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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