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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洪裕翔蘇姵文凃啓夫

原告
蕭清載
被告
廖泓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本院以114 年度交易字第600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對其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與假執行聲請,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裕翔

                  法 官 蘇姵文

                  法 官 凃啓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5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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