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
- 原告
- 蕭清載
- 被告
- 廖泓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本院以114 年度交易字第600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對其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與假執行聲請,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