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聲沒字第116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信霖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5年度毒偵緝字第68號、第69號、第70號、第71號、第7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4、7、8、10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2、3、5、6、9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之報告機關分別查獲被告陳信霖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涉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現為第一級毒品)案件,上開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毒偵緝字第68、69、70、71、72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扣案如附表編號1、4、7、8、10之毒品,屬違禁物,有如附表「扣案物名稱及數量」欄位所示之鑑定(驗)書附卷可憑,爰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至扣案之附表編號2、3、5、6、9之毒品器具,屬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則聲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施用、持有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毒偵緝字第68、69、70、71、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經本院查閱全卷核對無誤。
四、扣案如附表編號1、4、7、8、10所示之物,經送鑑定檢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等成分,分別有附表編號1、4、7、8、10所示鑑定書、鑑定報告在卷可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依同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直接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菸彈載體,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連同該包裝、載體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前揭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是檢察官依前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3、5、6、9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且供施用毒品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自應依法宣告沒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無不合,亦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施用、持有毒品之時間、地點、方式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偵查案號 保管字號 報告機關 1 民國113年12月10日14時57分許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屏東縣屏東市某工寮內,以將海洛因置入注射針筒內,以注射手臂血管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復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45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41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字號:高市凱醫驗字第89566號)】 115年度毒偵緝字第68號 114年度毒保字第29號、114年度安保字第134號 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 2 同上 吸食器1組 同上 114年度保管字第427號 同上 3 113年11月18日0時55分許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臺南市永康區永康交流道下,以將海洛因置入注射針筒內,以注射手臂血管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復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吸食器5組 115年度毒偵緝字第69號 114年度保管字第126號 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 4 114年2月18日8時許,在其嘉義縣○○市○○里○○00號住處內,以將海洛因置入注射針筒內,以注射手臂血管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復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方式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殘渣袋)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226D032)】 115年度毒偵緝字第70號 114年度保管字第748號 嘉義市政府第一分局 5 同上 針筒1支 同上 114年度保管字第747號 同上 6 同上 吸食器1組 同上 同上 同上 7 114年3月15日23時許,在其嘉義縣○○市○○里○○00號住處內,以將海洛因置入注射針筒內,以注射手臂血管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復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原編號2、3之驗餘淨重共0.33公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人工鑑別編號:000000000),原編號1經檢驗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 115年度毒偵緝字第71號 114年度毒保字第61號 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 8 同上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710公克、0.331公克)、含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之菸彈1顆(檢驗後毛重4.985公克)、含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成分之菸彈2顆(檢驗前毛重分別為4.493公克、4.612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字號:高市凱醫驗字第92361號)】 同上 114年度安保字第349號 同上 9 同上 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電子菸桿1台、注射針筒7支 同上 114年度保管字第948號 同上 10 114年5月28日前某時,在網路上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處,取得含有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依托咪酯於115年6月27日改列為第一級毒品)等成分之菸彈2顆而持有之。 第二級毒品(現為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菸彈2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 115年度毒偵緝字第72號 114年度安保字第888號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 分局報告臺 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陳請 臺灣高等檢 察署檢察長 核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