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2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864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方宣恩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柯凱元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字第29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柯凱元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拘役刑部分,應執行拘役陸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凱元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有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認為應予准許。並考量受刑人所為各次犯行,雖罪質相同,惟部分係對不同人所為等情節,就所處拘役刑部分,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4年06月25日 114年07月27日 114年08月0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8660等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5478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547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4年度易字第649號 115年度朴簡字第91號 115年度朴簡字第91號  判決日期 114年09月23日 115年04月28日 115年04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4年度易字第649號 115年度朴簡字第91號 115年度朴簡字第91號  確定日期 114年10月28日 115年06月01日 115年06月01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864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