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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614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吳育汝蘇珈漪楊博為

原告
陳貞卉
被告
邱明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金訴字第98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陳貞卉對本院115年度金訴字第980號,被告邱明盛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蘇珈漪

                   法 官 楊博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5年度附民字第614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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