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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2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卓春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20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附表所示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併科罰金銀元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2所列日期,犯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如附表所示2罪,並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8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併科罰金銀元2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6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確定。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2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如附表所示2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春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汪淑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20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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