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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朴簡字第293號

恐嚇取財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沈福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朴簡字第293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戊○○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89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戊○○犯幫助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附表更正為判決所示附表外餘與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查被告戊○○將其向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用戶識別模組卡,交給不詳姓名之人轉賣陳慶安向他人恐嚇取財,顯係基於幫助他人恐嚇取財之犯意,且所為提供行動電話用戶識別模組卡予他人之行為,係屬刑法恐嚇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其既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46條第1項之幫助恐嚇取財罪。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幫助陳慶安先後對多人恐嚇取財(其中附表編號1、2、3、4、5、7、8、10、11、13係恐嚇取財既遂,附表編號6、9、12、14、15、16係恐嚇取財未遂)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恐嚇取財既遂罪論處(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參照)。被告幫助他人實行恐嚇取財之犯罪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本件被告上揭犯行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為,復無不得減刑之例外情形,合於減刑條件,爰併諭知減得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行動電話用戶識別模組卡既已販售他人,已非被告所有,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46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46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沈福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時間│  方法                    │被害人│金錢│
├──┼──┼─────────────┼───┼──┤
│ 1  │95年│以如未簽注,將來開獎後如果│庚○○│8萬 │
│    │9月 │中獎,將派手下前往收取金錢│      │元  │
│    │25日│及抄家等語,恐嚇庚○○簽注│      │    │
│    │    │10車,嗣開中1個號碼後,恐 │      │    │
│    │    │嚇庚○○匯款8萬元得逞。   │      │    │
└──┴──┴─────────────┴───┴──┘
│ 2  │95年│以如未簽注,將來開獎後如果│子○○│8萬 │
│    │12月│中獎,將派手下前往收取金錢│      │元  │
│    │13日│等語,恐嚇子○○簽注10車,│      │    │
│    │    │嗣開中1個號碼後,恐嚇劉茂 │      │    │
│    │    │榮匯款8萬元得逞。         │      │    │
├──┼──┼─────────────┼───┼──┤
│ 3  │95年│以如未簽注,將來開獎後如果│壬○○│35萬│
│    │12月│中獎,將派手下前往收取35萬│      │元  │
│    │13日│元等語,恐嚇壬○○簽注30車│      │    │
│    │    │,嗣開中1個號碼後,恐嚇楊 │      │    │
│    │    │義雄匯款35萬元得逞。      │      │    │
├──┼──┼─────────────┼───┼──┤
│ 4  │96年│以如未簽注,將來開獎後如果│寅○○│1萬 │
│    │2月2│中獎,將派手下前往收取金錢│      │元  │
│    │日  │等語,恐嚇寅○○簽注20車,│      │    │
│    │    │嗣因寅○○無力簽注,但開中│      │    │
│    │    │1個號碼,又恐嚇寅○○匯款1│      │    │
│    │    │萬元得逞。                │      │    │
├──┼──┼─────────────┼───┼──┤
│ 5  │96年│以如未簽注,將來開獎後如果│丑○○│10萬│
│    │3月1│中獎,將派手下前往收取50萬│      │元  │
│    │日  │元等語,恐嚇丑○○簽注40車│      │    │
│    │    │,嗣開中1個號碼後,恐嚇蔡 │      │    │
│    │    │風欽匯款10萬元得逞。      │      │    │
├──┼──┼─────────────┼───┼──┤
│ 6  │96年│以如未簽注,將來開獎後如果│丑○○│未遂│
│    │3月6│中獎,將派手下前往收取50萬│      │    │
│    │日  │元等語,恐嚇丑○○簽注20車│      │    │
│    │    │, 嗣因丑○○簽注後並未中獎│      │    │
│    │    │,致未得逞。              │      │    │
├──┼──┼─────────────┼───┼──┤
│ 7  │96年│以如未簽注,將來開獎後如果│甲○○│20萬│
│    │3月9│中獎,將派手下前往收取50萬│      │元  │
│    │日  │元等語,恐嚇甲○○簽注,嗣│      │    │
│    │    │因甲○○無力簽注,又恐嚇王│      │    │
│    │    │金英匯款20萬元得逞。      │      │    │
├──┼──┼─────────────┼───┼──┤
│ 8  │96年│以如未簽注,將來開獎後如果│丁○○│6,00│
│    │3月 │中獎,將派手下前往收取70萬│      │0元 │
│    │16日│元等語,恐嚇丁○○簽注80車│      │    │
│    │    │,嗣因丁○○無力簽注,又恐│      │    │
│    │    │嚇丁○○匯款6,000元得逞。 │      │    │
├──┼──┼─────────────┼───┼──┤
│ 9  │96年│以如未簽注,將來開獎後如果│丙○○│未遂│
│    │3月 │中獎,將派手下前往收取金錢│      │    │
│    │16日│等語,恐嚇丙○○簽注200車 │      │    │
│    │    │,嗣因丙○○並未簽注,致未│      │    │
│    │    │得逞。                    │      │    │
├──┼──┼─────────────┼───┼──┤
│ 10 │96年│以如未簽注,將來開獎後如果│乙○○│5萬 │
│    │3月 │中獎,將派手下前往收取金錢│      │元  │
│    │19日│等語,恐嚇乙○○簽注6車, │      │    │
│    │    │嗣開中1個號碼後,恐嚇吳中 │      │    │
│    │    │信匯款5萬元得逞。         │      │    │
├──┼──┼─────────────┼───┼──┤
│ 11 │96年│以如未簽注,將來開獎後如果│乙○○│5萬 │
│    │3月 │中獎,將派手下前往收取金錢│      │元  │
│    │21日│等語,恐嚇乙○○簽注6車, │      │    │
│    │    │嗣開獎後並未中獎,又恐嚇吳│      │    │
│    │    │中信匯款5萬元得逞。       │      │    │
├──┼──┼─────────────┼───┼──┤
│ 12 │96年│以如未簽注,將來開獎後如果│癸○○│未遂│
│    │3月 │中獎,將派手下前往收取30萬│      │    │
│    │22日│元等語,恐嚇癸○○簽注40車│      │    │
│    │    │,嗣因癸○○並未簽注,且更│      │    │
│    │    │換住處電話,致未得逞。    │      │    │
├──┼──┼─────────────┼───┼──┤
│ 13 │96年│以如未簽注,將來開獎後如果│孫劉明│20萬│
│    │3月 │中獎,將派手下前往收取金錢│芳    │元  │
│    │27日│等語,恐嚇己○○○簽注20車│      │    │
│    │    │,嗣開中1個號碼後,恐嚇孫 │      │    │
│    │    │劉明芳匯款20萬元得逞。    │      │    │
├──┼──┼─────────────┼───┼──┤
│ 14 │96年│以如未簽注,將來開獎後如果│乙○○│未遂│
│    │3月 │中獎,將派手下前往收取金錢│      │    │
│    │下旬│等語,恐嚇乙○○簽注12車,│      │    │
│    │某日│,嗣因乙○○簽注後並未中獎│      │    │
│    │    │,致未得逞。              │      │    │
├──┼──┼─────────────┼───┼──┤
│ 15 │96年│以如未簽注,將來開獎後如果│辛○○│未遂│
│    │4月5│中獎,將派手下前往收取50萬│      │    │
│    │日  │元等語,恐嚇辛○○簽注60車│      │    │
│    │    │,嗣因辛○○並未簽注,致未│      │    │
│    │    │得逞。                    │      │    │
├──┼──┼─────────────┼───┼──┤
│ 16 │96年│以如未簽注,將來開獎後如果│丑○○│未遂│
│    │4月 │中獎,將派手下前往收取50萬│      │    │
│    │17日│元等語,恐嚇丑○○簽注40車│      │    │
│    │    │,嗣因丑○○簽注後並未中獎│      │    │
│    │    │,致未得逞。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朴簡字第293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取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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