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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5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蔡憲德吳育霖王慧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5號

原告
櫻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易字第787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憲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王慧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子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5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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