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86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783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犯 罪 事 實 一、乙○○受僱於「仙豐雲嘉南藥行」(址設嘉義市○○路304 號)擔任業務員,負責處理「仙豐雲嘉南藥行」之藥品銷售及收取貨款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業務上收取貨款之機會,在民國97年1 月間起至同年6 月間止,分別向如附表所示之客戶收取如附表所示之貨款後,均未將貨款繳回「仙豐雲嘉南藥行」,反全數侵占入己,並挪作己用,總計侵占貨款共新臺幣(下同)300,157 元。 二、案經「仙豐雲嘉南藥行」即丙○○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乙○○於準備程序當庭表示認罪,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同法第159 條第2 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仙豐雲嘉南藥行」之代理人甲○○於警詢中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此外,復有被告之勞工保險卡、悔過書、收款未繳回明細表及營利事業登記證等影本各1 份在卷可參,是被告上揭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業務侵占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係從事業務之人,竟不知恪守本分,戮力工作,反而利用職務之便,加以侵占經手之款項,且其犯罪時間持續將近半年,侵占金額約為30餘萬元,造成告訴人之損失,於本院審理中已給予被告2 個多月之時間,仍未與告訴人成立和解,返還其所侵占之款項,及其家庭狀況已婚,2 個小孩均已成年,其中1 位小孩仍就讀於高中,尚須被告扶養,父、母親均已80多歲,身體狀況欠佳,目前有時仍須被告回去照顧,其餘4 位兄弟、3 位姊妹,均已外出,鮮少拿錢回家,於如附表所示之犯行後,即於告訴人處離職,目前並無固定工作,月收入大約1 萬元左右,收入不穩定,又犯後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姜智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邱偉民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犯罪事實 │所犯之罪 │所處之刑 │備考│ ├──┼───────┼─────┼───────┼──┤ │01 │於97年1月間某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日將德芳中藥房│ │ │ │ │ │應給予告訴人之│ │ │ │ │ │貨款10,556元侵│ │ │ │ │ │占入己 │ │ │ │ ├──┼───────┼─────┼───────┼──┤ │02 │於97年1月間某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日將勝宏整復所│ │ │ │ │ │應給予告訴人之│ │ │ │ │ │貨款12,132元侵│ │ │ │ │ │占入己 │ │ │ │ ├──┼───────┼─────┼───────┼──┤ │03 │於97年2月間某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日將金義德應給│ │ │ │ │ │予告訴人之貨款│ │ │ │ │ │2,366元侵占入 │ │ │ │ │ │己 │ │ │ │ ├──┼───────┼─────┼───────┼──┤ │04 │於97年2月間某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日將仁人中藥房│ │ │ │ │ │應給予告訴人之│ │ │ │ │ │貨款6,097元侵 │ │ │ │ │ │占入己 │ │ │ │ ├──┼───────┼─────┼───────┼──┤ │05 │於97年2月間某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日將天惠中藥房│ │ │ │ │ │應給予告訴人之│ │ │ │ │ │貨款2,880元侵 │ │ │ │ │ │占入己 │ │ │ │ ├──┼───────┼─────┼───────┼──┤ │06 │於97年2月間某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日將正漢中藥房│ │ │ │ │ │應給予告訴人之│ │ │ │ │ │貨款7,280元侵 │ │ │ │ │ │占入己 │ │ │ │ ├──┼───────┼─────┼───────┼──┤ │07 │於97年2月間某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日將登凱中藥行│ │ │ │ │ │應給予告訴人之│ │ │ │ │ │貨款2,450元侵 │ │ │ │ │ │占入己 │ │ │ │ ├──┼───────┼─────┼───────┼──┤ │08 │於97年2月間某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日將德海堂中藥│ │ │ │ │ │房應給予告訴人│ │ │ │ │ │之貨款1,520元 │ │ │ │ │ │侵占入己 │ │ │ │ ├──┼───────┼─────┼───────┼──┤ │09 │於97年2月間某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日將回生中醫診│ │ │ │ │ │所應給予告訴人│ │ │ │ │ │之貨款4,308元 │ │ │ │ │ │侵占入己 │ │ │ │ ├──┼───────┼─────┼───────┼──┤ │10 │於97年2月間某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日將勝宏整復所│ │ │ │ │ │應給予告訴人之│ │ │ │ │ │貨款38,732元侵│ │ │ │ │ │占入己 │ │ │ │ ├──┼───────┼─────┼───────┼──┤ │11 │於97年3月間某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日將謙德中藥房│ │ │ │ │ │應給予告訴人之│ │ │ │ │ │貨款3,648元侵 │ │ │ │ │ │占入己 │ │ │ │ ├──┼───────┼─────┼───────┼──┤ │12 │於97年3月間某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日將金義德應給│ │ │ │ │ │予告訴人之貨款│ │ │ │ │ │2,765元侵占入 │ │ │ │ │ │己 │ │ │ │ ├──┼───────┼─────┼───────┼──┤ │13 │於97年3月間某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日將仁人中藥房│ │ │ │ │ │應給予告訴人之│ │ │ │ │ │貨款5,180元侵 │ │ │ │ │ │占入己 │ │ │ │ ├──┼───────┼─────┼───────┼──┤ │14 │於97年3月間某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日將林師父應給│ │ │ │ │ │予告訴人之貨款│ │ │ │ │ │1,554元侵占入 │ │ │ │ │ │己 │ │ │ │ ├──┼───────┼─────┼───────┼──┤ │15 │於97年3月間某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日將天惠中藥房│ │ │ │ │ │應給予告訴人之│ │ │ │ │ │貨款2,160元侵 │ │ │ │ │ │占入己 │ │ │ │ ├──┼───────┼─────┼───────┼──┤ │16 │於97年3月間某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日將正漢中藥房│ │ │ │ │ │應給予告訴人之│ │ │ │ │ │貨款11,130元侵│ │ │ │ │ │占入己 │ │ │ │ ├──┼───────┼─────┼───────┼──┤ │17 │於97年3月間某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日將見安田記應│ │ │ │ │ │給予告訴人之貨│ │ │ │ │ │款1,358元侵占 │ │ │ │ │ │入己 │ │ │ │ ├──┼───────┼─────┼───────┼──┤ │18 │於97年3月間某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日將登凱中藥行│ │ │ │ │ │應給予告訴人之│ │ │ │ │ │貨款2,366元侵 │ │ │ │ │ │占入己 │ │ │ │ ├──┼───────┼─────┼───────┼──┤ │19 │於97年3月間某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日將德芳中藥房│ │ │ │ │ │應給予告訴人之│ │ │ │ │ │貨款6,097元侵 │ │ │ │ │ │占入己 │ │ │ │ ├──┼───────┼─────┼───────┼──┤ │20 │於97年3月間某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日將見生中藥房│ │ │ │ │ │應給予告訴人之│ │ │ │ │ │貨款7,833元侵 │ │ │ │ │ │占入己 │ │ │ │ ├──┼───────┼─────┼───────┼──┤ │21 │於97年3月間某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日將德海堂中藥│ │ │ │ │ │房應給予告訴人│ │ │ │ │ │之貨款720元侵 │ │ │ │ │ │占入己 │ │ │ │ ├──┼───────┼─────┼───────┼──┤ │22 │於97年3月間某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日將榮源堂應給│ │ │ │ │ │予告訴人之貨款│ │ │ │ │ │1,200元侵占入 │ │ │ │ │ │己 │ │ │ │ ├──┼───────┼─────┼───────┼──┤ │23 │於97年3月間某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日將回生中醫診│ │ │ │ │ │所應給予告訴人│ │ │ │ │ │之貨款4,902元 │ │ │ │ │ │侵占入己 │ │ │ │ ├──┼───────┼─────┼───────┼──┤ │24 │於97年3月間某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日將勝宏整復所│ │ │ │ │ │應給予告訴人之│ │ │ │ │ │貨款13,230元侵│ │ │ │ │ │占入己 │ │ │ │ ├──┼───────┼─────┼───────┼──┤ │25 │於97年4月間某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日將劉冠位中醫│ │ │ │ │ │應給予告訴人之│ │ │ │ │ │貨款1,985元侵 │ │ │ │ │ │占入己 │ │ │ │ ├──┼───────┼─────┼───────┼──┤ │26 │於97年4月間某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日將至善中醫應│ │ │ │ │ │給予告訴人之貨│ │ │ │ │ │款2,160元侵占 │ │ │ │ │ │入己 │ │ │ │ ├──┼───────┼─────┼───────┼──┤ │27 │於97年4月間某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日將仁人中藥房│ │ │ │ │ │應給予告訴人之│ │ │ │ │ │貨款4,802元侵 │ │ │ │ │ │占入己 │ │ │ │ ├──┼───────┼─────┼───────┼──┤ │28 │於97年4月間某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日將林師父應給│ │ │ │ │ │予告訴人之貨款│ │ │ │ │ │4,800元侵占入 │ │ │ │ │ │己 │ │ │ │ ├──┼───────┼─────┼───────┼──┤ │29 │於97年4月間某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日將天惠中藥房│ │ │ │ │ │應給予告訴人之│ │ │ │ │ │貨款1,440元侵 │ │ │ │ │ │占入己 │ │ │ │ ├──┼───────┼─────┼───────┼──┤ │30 │於97年4月間某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日將湖山中藥房│ │ │ │ │ │應給予告訴人之│ │ │ │ │ │貨款1,440元侵 │ │ │ │ │ │占入己 │ │ │ │ ├──┼───────┼─────┼───────┼──┤ │31 │於97年4月間某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日將見安田記應│ │ │ │ │ │給予告訴人之貨│ │ │ │ │ │款1,152元侵占 │ │ │ │ │ │入己 │ │ │ │ ├──┼───────┼─────┼───────┼──┤ │32 │於97年4月間某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日將登凱中藥房│ │ │ │ │ │應給予告訴人之│ │ │ │ │ │貨款1,080元侵 │ │ │ │ │ │占入己 │ │ │ │ ├──┼───────┼─────┼───────┼──┤ │33 │於97年4月間某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日將振元中藥房│ │ │ │ │ │應給予告訴人之│ │ │ │ │ │貨款8,435元侵 │ │ │ │ │ │占入己 │ │ │ │ ├──┼───────┼─────┼───────┼──┤ │34 │於97年4月間某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日將德芳中藥房│ │ │ │ │ │應給予告訴人之│ │ │ │ │ │貨款6,201元侵 │ │ │ │ │ │占入己 │ │ │ │ ├──┼───────┼─────┼───────┼──┤ │35 │於97年4月間某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日將見安中醫診│ │ │ │ │ │所應給予告訴人│ │ │ │ │ │之貨款4,845元 │ │ │ │ │ │侵占入己 │ │ │ │ ├──┼───────┼─────┼───────┼──┤ │36 │於97年4月間某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日將見生中藥房│ │ │ │ │ │應給予告訴人之│ │ │ │ │ │貨款12,306元侵│ │ │ │ │ │占入己 │ │ │ │ ├──┼───────┼─────┼───────┼──┤ │37 │於97年4月間某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日將榮源堂應給│ │ │ │ │ │予告訴人之貨款│ │ │ │ │ │720元侵占入己 │ │ │ │ ├──┼───────┼─────┼───────┼──┤ │38 │於97年4月間某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日將回生中醫診│ │ │ │ │ │所應給予告訴人│ │ │ │ │ │之貨款5,452元 │ │ │ │ │ │侵占入己 │ │ │ │ ├──┼───────┼─────┼───────┼──┤ │39 │於97年4月間某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日將勝宏整復所│ │ │ │ │ │應給予告訴人之│ │ │ │ │ │貨款3,990元侵 │ │ │ │ │ │占入己 │ │ │ │ ├──┼───────┼─────┼───────┼──┤ │40 │於97年5月間某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日將劉冠位中醫│ │ │ │ │ │應給予告訴人之│ │ │ │ │ │貨款1,600元侵 │ │ │ │ │ │占入己 │ │ │ │ ├──┼───────┼─────┼───────┼──┤ │41 │於97年5月間某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日將仁人中藥房│ │ │ │ │ │應給予告訴人之│ │ │ │ │ │貨款7,175元侵 │ │ │ │ │ │占入己 │ │ │ │ ├──┼───────┼─────┼───────┼──┤ │42 │於97年5月間某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日將林師父應給│ │ │ │ │ │予告訴人之貨款│ │ │ │ │ │1,080元侵占入 │ │ │ │ │ │己 │ │ │ │ ├──┼───────┼─────┼───────┼──┤ │43 │於97年5月間某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日將正漢中藥房│ │ │ │ │ │應給予告訴人之│ │ │ │ │ │貨款5,810元侵 │ │ │ │ │ │占入己 │ │ │ │ ├──┼───────┼─────┼───────┼──┤ │44 │於97年5月間某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日將見安田記應│ │ │ │ │ │給予告訴人之貨│ │ │ │ │ │款1,708元侵占 │ │ │ │ │ │入己 │ │ │ │ ├──┼───────┼─────┼───────┼──┤ │45 │於97年5月間某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日將德芳中藥房│ │ │ │ │ │應給予告訴人之│ │ │ │ │ │貨款12,562元侵│ │ │ │ │ │占入己 │ │ │ │ ├──┼───────┼─────┼───────┼──┤ │46 │於97年5月間某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日將見生中藥房│ │ │ │ │ │應給予告訴人之│ │ │ │ │ │貨款8,470元侵 │ │ │ │ │ │占入己 │ │ │ │ ├──┼───────┼─────┼───────┼──┤ │47 │於97年5月間某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日將鴻德堂中藥│ │ │ │ │ │房應給予告訴人│ │ │ │ │ │之貨款1,080元 │ │ │ │ │ │侵占入己 │ │ │ │ ├──┼───────┼─────┼───────┼──┤ │48 │於97年5月間某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日將勝宏整復所│ │ │ │ │ │應給予告訴人之│ │ │ │ │ │貨款5,628元侵 │ │ │ │ │ │占入己 │ │ │ │ ├──┼───────┼─────┼───────┼──┤ │49 │於97年6月間某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日將德芳中藥房│ │ │ │ │ │應給予告訴人之│ │ │ │ │ │貨款14,066元侵│ │ │ │ │ │占入己 │ │ │ │ ├──┼───────┼─────┼───────┼──┤ │50 │於97年6月間某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日將勝宏整復所│ │ │ │ │ │應給予告訴人之│ │ │ │ │ │貨款12,706元侵│ │ │ │ │ │占入己 │ │ │ │ ├──┼───────┼─────┼───────┼──┤ │51 │於97年6月間某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日將泰和記應給│ │ │ │ │ │予告訴人之貨款│ │ │ │ │ │10,000元侵占入│ │ │ │ │ │己 │ │ │ │ ├──┼───────┼─────┼───────┼──┤ │52 │於97年6月間某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日將常安堂應給│ │ │ │ │ │予告訴人之貨款│ │ │ │ │ │5,000元侵占入 │ │ │ │ │ │己 │ │ │ │ ├──┼───────┼─────┼───────┼──┤ │ │合計總侵占金額│ │ │ │ │ │為300,157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