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3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35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榮棟
- 被告
- 陳良彰
- 被告
- 賴昭蒼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68,522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9,4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9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