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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35號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黃仁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35號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被告
陳良彰
被告
賴昭蒼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68,522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9,4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9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35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