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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7號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黃仁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7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40,145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4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7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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