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9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辜濓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40,145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4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