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03 日
- 法官黃仁勇
- 法定代理人蔡佳宏、蕭來春
- 原告嘉客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捷祺醫療儀器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88號 原 告 嘉客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宏 被 告 捷祺醫療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來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拆除坐落嘉義市○○段○○段6-12地號土地上面積約5平方公尺之地上物,並將前開土地返還,故原 告因本件訴訟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依前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6,685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33,425元【計算式:面積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6 ,685元=233,4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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