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8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88號
- 原告
- 嘉客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佳宏
- 被告
- 捷祺醫療儀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來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拆除坐落嘉義市○○段○○段6-12地號土地上面積約5平方公尺之地上物,並將前開土地返還,故原告因本件訴訟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依前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6,685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33,425元【計算式:面積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6,685元=233,4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