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1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17號
- 聲請人
- 台灣蘭氏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咸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新台幣)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台灣蘭氏企 玉山銀行 101年2月28日 32,550元 VB0000000業有限公司 朴子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