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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32號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陳卿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32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被告
劉慧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6,853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5,5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32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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