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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88號

拆除地上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黃仁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88號

原告
嘉客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宏
被告
捷祺醫療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來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拆除坐落嘉義市○○段○○段6-12地號土地上面積約5平方公尺之地上物,並將前開土地返還,故原告因本件訴訟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依前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6,685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33,425元【計算式:面積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6,685元=233,4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88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拆除地上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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