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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馮保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號

原告
金光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馨文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被告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訴訟代理人
奚淑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1月6日上午9時50分在,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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