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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馮保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號

原告
金光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馨文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被告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訴訟代理人
奚淑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1月6日上午9時50分在,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