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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39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392號

債權人
友成化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進瑞
債務人
陳信合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392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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