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8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84號
- 原告
- 侯慶鐘
- 被告
- 陳麗香
- 被告
- 李品諭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陳麗香、李品諭間請求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原告「有關土地登記事務同一程序中得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狀」所載(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8號卷2第53至57頁),係請求被告二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60,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51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