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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84號

有關土地登記事務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柯月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84號

原告
侯慶鐘
被告
陳麗香
被告
李品諭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陳麗香、李品諭間請求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原告「有關土地登記事務同一程序中得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狀」所載(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8號卷2第53至57頁),係請求被告二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60,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51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月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84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土地登記事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