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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38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黃茂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38號

原告
賴玉如
原告
游美華
原告
陳美雲
原告
賴梨央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千雅律師
被告
嘉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銘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 月30日上午10時5 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兩造請具狀:

㈠陳報原告薪資明細表中有獎金、尾牙、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春節、加班費、加班費伙食等給付,係屬何種性質之給付。

㈡提出101年1月1日起至終止勞動契約止各月之薪資明細表。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98年7 月起按原告投保薪資每月扣3%作為雇主應提繳退休金,被告就「自98年7 月起」有無意見。

三、原告具狀陳報於105 年8 月遭被告任意扣勞保、健保費各若干。

勞工法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38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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