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3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38號
- 原告
- 賴玉如
- 原告
- 游美華
- 原告
- 陳美雲
- 原告
- 賴梨央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洪千雅律師
- 被告
- 嘉晶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銘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 月30日上午10時5 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兩造請具狀:
㈠陳報原告薪資明細表中有獎金、尾牙、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春節、加班費、加班費伙食等給付,係屬何種性質之給付。
㈡提出101年1月1日起至終止勞動契約止各月之薪資明細表。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98年7 月起按原告投保薪資每月扣3%作為雇主應提繳退休金,被告就「自98年7 月起」有無意見。
三、原告具狀陳報於105 年8 月遭被告任意扣勞保、健保費各若干。
勞工法庭法 官 黃茂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