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5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2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陳卿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2號

聲請人
即原告
沈漢昇
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律師
複代理人
林堯順律師
相對人
即被告
祭祀公業沈保生
法定代理人
沈長庚
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律師
訴訟代理人
蕭道隆律師
參加人
呂楊月
訴訟代理人
趙文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江昱勳律師於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2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聲請人應於15日內先行墊付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新臺幣貳拾萬元。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原管理人即法定代理人沈長庚已於民國106年11月15日死亡,且被告迄無新任法定代理人可資代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聲請選任相對人即被告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前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5項、第52條分別定有明文。查:

(一)本件聲請人即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本院以106年度重訴字第62號受理在案;嗣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沈長庚於民國106年11月15日死亡,且被告迄未選任新任法定代理人等事實,有戶籍謄本附於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2號卷可憑,復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則相對人現已無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為免延滯將來訴訟程序,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核與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52條所定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二)又聲請人雖提出部分被告之派下員同意書,同意由訴外人沈振和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然被告之訴訟代理人則以沈振和與被告尚有其他訴訟事件繫屬法院,而不同意由其任被告之特別代理人。後經嘉義市律師公會推薦學歷為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之江昱勳律師(地址:嘉義市○○路000○0號4樓)擔任前開訴訟事件之相對人特別代理人,有嘉義市律師公會107年5月29日嘉律會字第105號函在卷可憑。本院審酌江昱勳律師於本院轄區執行業務,且有法律專業,由其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爰選任江昱勳律師於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2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三)又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亦如前述。爰併依前開規定命聲請人應於15日內先行墊付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新臺幣二十萬元。至特別代理人報酬若干,本院日後另行裁定;且日後尚需其餘費用,自得再依相關規定處理,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5項、第52條,裁定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2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