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5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1號

選任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陳卿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號

抗告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盧貞秀
關係人
優世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啟忠
相對人
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26日本院107年度司字第1號民事裁定提起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1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清算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