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4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48號
- 上訴人
- 億萬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侑宸
- 被上訴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9年9月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0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