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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9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呂仲玉

原告
陳世欣
訴訟代理人
黃逸柔律師
被告
林國智
被告
聯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崑松
上列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楊亭寬律師
被告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昭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參加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訴訟代理人
江明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勞工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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