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0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8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陳婉玉

抗告人
太元展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明德
相對人
許詠峻

居嘉義縣○○鄉○○村○○○00鄰00 ○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8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依據民國110年6月20日警員調查筆錄可知,相對人乃居嘉義縣○○鄉○○村○○○00鄰00○00號,並設籍於金門縣金湖鎮新市里○○路○段0巷0弄0號3樓。相對人應返還不當得利之汽車一輛,並向相對人居所地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即原法院起訴,原法院自有管轄權,然原裁定逕移轉管轄至臺灣金門地方法院,尚有未洽,爰提起本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係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相對人返還汽車一輛,價值新台幣2,172,600元,有民事起訴狀可稽。本件相對人設籍在金門縣金湖鎮新市里○○路○段0巷0弄0號3樓,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足憑。惟本院嗣依職權調閱當時查獲系爭車輛之警員所製筆錄,其內記載相對人現居所為嘉義縣○○鄉○○村○○○00鄰00○00號,堪認相對人居所地係在該處,按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1條之規定,本院有管轄權,依上開說明,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撤銷,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續為審理。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86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