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86號
- 原告
- 太元展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明德
- 被告
- 許詠峻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金門縣金湖鎮新市里○○路○段0巷0弄0號3樓,且原告起訴之請求權依據為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