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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8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陳婉玉

原告
太元展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明德
被告
許詠峻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金門縣金湖鎮新市里○○路○段0巷0弄0號3樓,且原告起訴之請求權依據為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86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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