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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官
    陳婉玉

  • 當事人
    何書勇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蔡文連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薛鈞滙豐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吳子炫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何書勇 訴訟代理人 張佩君律師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蔡文連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薛鈞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吳子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何書勇自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上午9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 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在職證明書、房屋租賃契約書、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銀行存摺影本等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3號卷核閱屬實,此外,本件 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 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1年11月17日下午6時38分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書 記 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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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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