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何書勇、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蔡文連、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耀輝、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明鑑、薛鈞、滙豐、陳紹宗、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瑞強、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施俊吉、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潘代鼎、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呂豫文、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洪主民、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平川秀一郎、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宋耀明、吳子炫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何書勇 訴訟代理人 張佩君律師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蔡文連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薛鈞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吳子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何書勇自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上午9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 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在職證明書、房屋租賃契約書、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銀行存摺影本等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3號卷核閱屬實,此外,本件 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 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1年11月17日下午6時38分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書 記 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