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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35號

返還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馮保郎

原告
太元生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坤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睦菇業農場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662,98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35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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