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35號
- 原告
- 太元生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坤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睦菇業農場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662,98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43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睦菇業農場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662,98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