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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黃茂宏

原告
和泰豐田物料運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誠
被告
明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93,800元,應繳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0,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價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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