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1號
- 原告
- 詠慶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慶坤
- 被告
- 沈景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15,67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3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15,67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